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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
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5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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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人員違反
第二十條
、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違反
第三十條
、長照機構違反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
,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長照機構使未依
第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完成登錄或報經
主管機關
同意之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長照服務及長照體系 §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長照人員之管理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2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保障 §4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7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61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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