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2白話與解析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長照服務及長照體系 §8開新分頁第 三 章 長照人員之管理 §18開新分頁第 四 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21開新分頁第 五 章 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保障 §42開新分頁第 六 章 罰則 §47開新分頁第 七 章 附則 §61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六 章 罰則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54 條1.長照人員違反第二十條、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違反第三十條、長照機構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2.長照機構使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完成登錄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白話解讀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