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始申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長照人員之認證者,其應完成共同訓練之課程,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申請認證當時最新之長照共同訓練課程。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