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申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長照人員之認證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施行前,已完成長期照護專業人力共同訓練者,免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共同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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