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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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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長照人員之認證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施行前,已完成長期照護專人力共同訓練者,免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共同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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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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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 4 條規定:「申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長照人員之認證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施行前,已完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