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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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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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2 條規定主管機關:中央為農業部(原農委會,2023 年改制)、直轄市為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Q · 農業相關問題到底要找中央還是地方?
看事項性質:全國政策找農業部,農地裁罰找縣市政府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2 條,主管機關分三級。全國性政策、跨域補助、法規解釋屬中央,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23 年 8 月 1 日升格為農業部);農地違規裁罰、農舍核准、農用證明等第一線業務多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辦理。收到處分書時,看「處分機關」欄就是你的對應機關,訴願須向其上級機關提起。
深度解讀
你在農地上想做點什麼被駁回了,該找誰申訴、誰是你的對手又是你的窗口?這條告訴你答案,但它藏了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陷阱:條文白紙黑字寫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這個機關在民國112年(2023年)8月1日已經升格改制為「農業部」,農委會這塊招牌已經不存在了。條文文字還沒同步改,但實務上的中央主管機關就是農業部。地方則是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什麼搞清楚主管機關對你很重要?因為農業補助怎麼申請、農地違規使用被誰罰、農舍核准歸誰管、訴願該向哪個上級機關提,全看這條怎麼劃分中央和地方的權責。找錯機關,輕則公文被退、白跑一趟,重則錯過救濟期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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