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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農業發展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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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2 條規定主管機關:中央為農業部(原農委會,2023 年改制)、直轄市為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Q · 農業相關問題到底要找中央還是地方?

看事項性質:全國政策找農業部,農地裁罰找縣市政府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2 條,主管機關分三級。全國性政策、跨域補助、法規解釋屬中央,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23 年 8 月 1 日升格為農業部);農地違規裁罰、農舍核准、農用證明等第一線業務多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辦理。收到處分書時,看「處分機關」欄就是你的對應機關,訴願須向其上級機關提起。

白話解讀

你在農地上想做點什麼被駁回了,該找誰申訴、誰是你的對手又是你的窗口?這條告訴你答案,但它藏了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陷阱:條文白紙黑字寫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這個機關在民國112年(2023年)8月1日已經升格改制為「農業部」,農委會這塊招牌已經不存在了。條文文字還沒同步改,但實務上的中央主管機關就是農業部。地方則是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什麼搞清楚主管機關對你很重要?因為農業補助怎麼申請、農地違規使用被誰罰、農舍核准歸誰管、訴願該向哪個上級機關提,全看這條怎麼劃分中央和地方的權責。找錯機關,輕則公文被退、白跑一趟,重則錯過救濟期限。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 2 條為主管機關定義條文,將農業行政權責劃分為三級: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 2023 年 8 月 1 日升格改制為農業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作為農業補助申請、農地管理、違規裁罰與訴願層級判斷的權責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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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農委會跟農業部是同一個嗎?條文怎麼還寫農委會?

是同一條脈絡的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民國112年(2023年)8月1日升格改制為農業部,職權由農業部承接。許多法律條文文字尚未同步更新,仍寫舊名稱,但實務上認的是現行的農業部。內行人提示:寄文件、查補助、找承辦窗口時,用現行名稱農業部及其下屬機關(如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等)才不會跑錯地方。

Q2我的農地問題到底該找中央還是地方?

看事項性質。第一線的農地違規裁罰、農舍核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全國性政策、跨域補助、法規解釋則屬中央農業部。內行人提示:收到處分書時看處分機關那一欄,那就是你訴願時的對應對象,要向它的上級機關提訴願,不是隨便找一個農政單位。

Q3農業發展條例第 2 條是什麼?

界定農業事務的主管機關,分中央(農業部)、直轄市、縣市三級,是判斷補助、裁罰與訴願層級的權責基礎。

Q4農委會跟農業部是同一個嗎?

是同一脈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 2023 年 8 月 1 日升格改制為農業部,職權由農業部承接,舊招牌已不存在。

Q5什麼叫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掌全國政策、跨域補助與法規解釋;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掌轄區內第一線執行與裁罰。

Q6本條的主管機關跟農業部組織法差在哪?

本條只指定誰是主管機關,農業部組織法則規定該機關的內部組織與職掌;前者定權責歸屬,後者定機關架構。

Q7農業相關問題怎麼確認該找哪個機關?

先判斷事項性質:全國政策找農業部;農地裁罰、農舍核准找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收到處分書看處分機關欄。

Q8農業補助怎麼申請、向誰申請?

全國性與跨域補助多由農業部承辦,在地型補助常由地方政府承辦;申請前確認承辦層級避免公文被退。

Q9農地違規被罰要怎麼處理、找誰?

裁罰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作成,收到罰單看處分機關,欲救濟須向其上級機關提訴願。

Q10怎麼確認現在正確的中央機關名稱?

用現行名稱農業部及其下屬機關(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等),不要再寫已走入歷史的農委會。

Q11農業的事是中央管還是地方管?

兩者皆有:全國政策、跨域補助、法規解釋屬中央農業部;農地違規裁罰、農舍核准等第一線業務多屬地方政府。

Q12訴願該向中央還是地方的上級提?

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提:地方政府處分通常向農業部、中央處分向行政院;先確認處分機關層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農林水産省設置法(中央主管機關=農林水産省)
韓國정부조직법상 농림축산식품부(중앙 주무관청)
中國国务院机构设置:农业农村部(中央主管部门)
德國Bundesministerium für Ernährung und Landwirtschaft (BMEL) als zuständige Bundesbehörde
法國Ministère de l'Agriculture et de la Souveraineté alimentaire (autorité compétente nationale)
美國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USDA) as the fed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620822 制定)

農業主管機關:中央為經濟部,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各級主管機關。

(0720715 全文修正)

農業主管機關:中央為經濟部;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0741224 修正)

農業主管機關: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主管機關改隸,將「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0890104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一般法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620822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

(0720715 全文修正)

農業主管機關:中央為經濟部;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0741224 修正)

配合主管機關改隸,將「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0890104 全文修正)

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一般法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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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發展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發展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發展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