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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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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所稱
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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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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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農地利用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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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農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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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農產運銷、價格及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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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農民福利及農村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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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農業研究及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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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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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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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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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第2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的範圍,也就是負責管理農業發展的機構。在中央政府層面,主管機關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 舉個例子,如果你是一個農民,想要申請農業補助,你需要向你所在的縣市政府申請,因為縣市政府是負責管理農業發展的主管機關。如果你住在台北市,你需要向台北市政府申請農業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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