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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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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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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第2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的範圍,也就是負責管理農業發展的機構。在中央政府層面,主管機關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 舉個例子,如果你是一個農民,想要申請農業補助,你需要向你所在的縣市政府申請,因為縣市政府是負責管理農業發展的主管機關。如果你住在台北市,你需要向台北市政府申請農業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