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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
  2.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3. 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興建面積與高度、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4. 對於農民需求較多且可提高農業經營附加價值之農業設施,主管機關得訂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採用該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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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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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在講農業用地上興建農業設施的相關法規。如果是使用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的臨時性農業設施,就不需要申請建築執照。但如果是興建有固定基礎的農業設施,就需要先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再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不過,如果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只有一層樓高,就可以免申請建築執照。如果在修正施行前已經興建有固定基礎的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且無安全顧慮,也可以免申請建築執照。農民如果需要興建農業設施,主管機關也可以訂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採用該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就可以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