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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之相關事項,得訂定相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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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具有訂定相關規定辦理農業發展條例第40條相關事項的權限。這表示各地方政府在執行農業發展相關事項時,可以根據這項法條制定相應的規定。例如,在執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依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需求訂定相應的規定來執行相關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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