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 1.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集水區經營管理之整體規劃與農業工程及公共設施興建及維護之協調推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者,由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但規模龐大,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能辦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二、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 2.前項集水區經營管理之整體規劃,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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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集水區經營管理之整體規劃與農業工程及公共設施興建及維護之協調推動,應根據以下規定辦理: 1. 在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者,由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若規模龐大,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能辦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2. 跨越兩個以上的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參考資料來自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相關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內容,以及水土保持法第5條、第12條、第22條等相關規定。例如,根據水土保持法第5條規定,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這些法條和案例可以提供對該條例的解釋和適用方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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