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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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如下: 一、變更供農(漁)業產、製、儲、銷、休閒及其他農業使用之相關設施,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 二、變更供前款以外之事業設施使用,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十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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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 4 條,根據法律規定,非都市土地範圍內農業用地,如果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回饋金的繳交基準有以下規定: 1. 變更供農(漁)業產、製、儲、銷、休閒及其他農業使用之相關設施的,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 2. 變更供前款以外的事業設施使用,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十為計算基準。 根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 4 條,當土地從農業用地變更為其他目的事業用地時,根據變更後的使用目的不同,回饋金繳交基準也不同。這條法規是針對非都市土地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而設立的,以確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回饋社會。 參考資料: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 4 條及法務部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 非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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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