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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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 5 條,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繳交回饋金,其繳交基準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十為計算基準。而如果該土地劃定為保存區作為古蹟使用者,則以百分之一計算。 參考資料來自於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中的相關案例,根據法律規定,進行了針對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的計算和使用情況的具體規定。
- 都市計畫名詞
- 非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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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