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農業設施之種類如下: 一、農作產銷設施。 二、林業設施。 三、自然保育設施。 四、水產養殖設施。 五、畜牧設施。 六、休閒農業設施。 七、綠能設施。
根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3 條,本法所指的農業設施的種類包括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休閒農業設施以及綠能設施。例如,根據前述文章所提到的相關案例,就涉及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的相關規定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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