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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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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農業用地之範圍如下: 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三、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
  2. 2.前項第一款所定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申請前應先補註使用地類別。但位屬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並依林業用地申請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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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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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農業用地之範圍如下: 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