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第 5 條
- 1.經營基因轉殖植物種苗之繁殖、輸出入或銷售之種苗業者,應向釋出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營業項目登錄。
- 2.前項種苗業者應有專責管理人員並採取相關管理措施,避免與非基因轉殖植物混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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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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