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第 6 條
前條種苗業者,應以專一識別碼為索引,備置經營登記簿,載錄下列資料: 一、基因轉殖植物之名稱。 二、基因轉殖植物之來源。 三、繁殖者,其繁殖紀錄。 四、基因轉殖植物之銷售去處。 五、基因轉殖植物之交易日期及數量。 六、基因轉殖植物之交易單據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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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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