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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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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提供分級、包裝、整理、冷藏、冷凍、製冰、倉儲、搬運、電宰及其他有關設備者,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向使用人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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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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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700724 制定)

農產品批發市場提供分級、包裝、整理、冷藏、冷凍、製冰、倉儲、搬運、電宰及其他有關設備者,得依省(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向使用人收取費用。

立法理由對批發市場提供之設備,使用人允宜給付適當報酬,以支應投資或服務之成本,爰明定農產品批發市場得依省(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向使用人收取費用。

(0890502 修正)

農產品批發市場提供分級、包裝、整理、冷藏、冷凍、製冰、倉儲、搬運、電宰及其他有關設備者,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向使用人收取費用。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市場提供設備項目,修正為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向使用人收取費用。

  • 搬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700724 制定)

對批發市場提供之設備,使用人允宜給付適當報酬,以支應投資或服務之成本,爰明定農產品批發市場得依省(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向使用人收取費用。

(0890502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市場提供設備項目,修正為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向使用人收取費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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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28 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提供分級、包裝、整理、冷藏、冷凍、製冰、倉儲、搬運、電宰及其他有關設備者,得依直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