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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產品批發市場提供分級、包裝、整理、冷藏、冷凍、製冰、倉儲、搬運、電宰及其他有關設備者,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向使用人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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