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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各項農產品分級包裝標準與實施辦法、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及零售市場零售商輔導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本法有關輔導、管理、獎勵、監督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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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之內容涉及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之權利或課人民以義務或規定其他重要事項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爰於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六條分別增訂授權訂定相關管理、監督或實施辦法之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明定本法有關輔導、管理、獎勵、監督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之內容涉及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之權利或課人民以義務或規定其他重要事項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爰於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六條分別增訂授權訂定相關管理、監督或實施辦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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