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有機農業促進法第2條,該法所指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根據法律解釋,這表示中央、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各自負責有機農業的管理和推廣。這符合地方自治團體的權限分配原則,並保證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相關事務上有清晰的負責分工。其中,可參考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條、第3條第2、3款,以及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檢查及抽樣檢驗結果處置作業要點第2條的具體規範和適用情況。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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