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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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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對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之處罰,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有機農業促進法第36條,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對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之處罰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這表示在有機農業促進法中,對於處罰的權限不僅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也可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有機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其第2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了處罰要件,可以作為參考。

立法沿革 1

(1070508 制定)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對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之處罰,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鑑於本法所定罰鍰、禁止行為、令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較中央主管機關易於迅速、明確查證相關案情,為使裁罰案件儘速確定,保障業者權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惟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認證及依認、驗證系統經營業務,其裁處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爰為本條規定。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70508 制定)

鑑於本法所定罰鍰、禁止行為、令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較中央主管機關易於迅速、明確查證相關案情,為使裁罰案件儘速確定,保障業者權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惟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認證及依認、驗證系統經營業務,其裁處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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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6 條規定:「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對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之處罰,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