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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本國機構或法人擔任認證機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自行或指定機構、法人於一定期間擔任認證機構。 無本國機構、學校或法人擔任驗證機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機構、學校或法人於一定期間擔任驗證機構。
立法理由為使認、驗證系統順利運作,避免產生空窗期,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認證機構或驗證機構於一定期間辦理認證、驗證業務。
為使認、驗證系統順利運作,避免產生空窗期,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認證機構或驗證機構於一定期間辦理認證、驗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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