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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認證之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於本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視為已依本法認證合格,得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有機農產品相關規定辦理驗證業務。 本法施行前已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驗證合格之有機農產品,於本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其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效期尚未屆滿者,視為已依本法驗證合格。
立法理由一、為本法與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轉換與業務銜接必要,同時保障民眾權益,對於本法施行前已取得認證之驗證機構給予一定期間仍視為已依本法認證合格,於該驗證機構尚未依本法取得認證證書前,得以原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自定之程序、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之契約等,持續辦理驗證業務,爰為第一項規定;至取得認證證書後,其已依本法所定程序通過認證機構審查,自應依本法經營驗證業務。 二、針對本法施行前已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驗證合格之有機農產品,且於本法施行後十八個月內驗證效期尚未屆滿者,視為已依本法驗證合格,爰為第二項規定。至效期屆滿者,倘其驗證機構尚未取得依本法所為之認證證書,可先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申請驗證,使其效期延長,俟驗證機構認證合格後再重簽契約;倘驗證機構已取得本法所定認證證書,自可依本法驗證。
一、為本法與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轉換與業務銜接必要,同時保障民眾權益,對於本法施行前已取得認證之驗證機構給予一定期間仍視為已依本法認證合格,於該驗證機構尚未依本法取得認證證書前,得以原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自定之程序、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之契約等,持續辦理驗證業務,爰為第一項規定;至取得認證證書後,其已依本法所定程序通過認證機構審查,自應依本法經營驗證業務。 二、針對本法施行前已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驗證合格之有機農產品,且於本法施行後十八個月內驗證效期尚未屆滿者,視為已依本法驗證合格,爰為第二項規定。至效期屆滿者,倘其驗證機構尚未取得依本法所為之認證證書,可先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申請驗證,使其效期延長,俟驗證機構認證合格後再重簽契約;倘驗證機構已取得本法所定認證證書,自可依本法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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