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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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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口農產品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進口業者應備有該進口農產品之有機驗證證明文件以供主管機關
  2. 2.前項所定證明文件應由我國認證合格之境內或境外驗證機構簽發,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外國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及地址。 二、產品名稱及批號。 三、產品重量或容量。 四、進口業者或買方名稱。 五、驗證機構名稱及地址。 六、簽發日期。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3. 3.進口業者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進口及販賣有機農產品之相關紀錄與文件,及依第一項備供查核之有機驗證證明文件,應至少保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釋義: 根據「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針對進口農產品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的相關規定進行了明確的規範。進口業者必須準備該進口農產品的有機驗證證明文件,以便主管機關進行查核。這些證明文件必須由本國認證合格的境內或境外驗證機構簽發,并包括了進口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及地址、產品名稱及批號、產品重量或容量、進口業者或買方名稱、驗證機構名稱及地址、簽發日期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項目。 此外,根據法律文件中更詳細的規定,進口業者不僅要保存進口有機農產品相關紀錄、文件長達五年之久,同時也要確保提供給主管機關的有機驗證證明文件備份五年。這些規定的出發點在於確保進口的有機農產品確實符合標準,並且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供主管機關進行查驗,保障消費者權益。 舉例來說,在一件國內業者進口了有機農產品,而後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有機驗證證明文件進行核查時,這項法規就成為了業者必須遵守的法律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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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進口農產品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進口業者應備有該進口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