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參考資料中,我無法找到有關森林法第 48 條的詳細法規內容和相關範例。因此,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之行為,但經該管公務員之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護區由地方主管官署劃定之。
承領人承領之國有荒山荒地,於造林未竣前,不得轉賣、讓與、或抵押。 違反前項規定者,撤銷其承領並沒收保證金。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造林,省(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免費供應種苗並予輔導。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對私人或團體造林之獎勵方法。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造林,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免費供應種苗,並予輔導。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原省主管機關執行業務移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為獎勵私人、原住民族或團體造林,主管機關免費供應種苗、發給獎勵金、長期低利貸款或其他方式予以輔導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政協商條文通過。
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之行為,但經該管公務員之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護區由地方主管官署劃定之。
承領人承領之國有荒山荒地,於造林未竣前,不得轉賣、讓與、或抵押。 違反前項規定者,撤銷其承領並沒收保證金。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對私人或團體造林之獎勵方法。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原省主管機關執行業務移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照黨政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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