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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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之承領人,每十方里應繳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之保證金,不滿十方里者,以十方里計算,其額數由主管部按所領荒山、荒地情形定之。 前項保證金自承領之日起,滿五年後,經地方主管官署查明其造林確有成績者,得就造林已竣部分發還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農林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第五十五條之承領人,每十方里應繳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之保證金,不滿十方里者,以十方里計算,其額數由主管部按所領荒山、荒地情形定之。 前項保證金自承領之日起,滿五年後,經地方主管官署查明其造林確有成績者,得就造林已竣部分發還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農林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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