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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罰鍰之執行單位。屆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爰增列本條,使其處罰具法律依據。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罰鍰之執行單位。屆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爰增列本條,使其處罰具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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