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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17 條

凡申請專案准採取者,應向管理機關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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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17條,凡申請專案核准採取者,應向管理機關申請。根據參考資料,專案放領土地應由縣政府列冊分別通知土地管理機關,其中屬於國有者,由管理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准。例如,84年2月17日國地租關字第8425號函即提到,專案放領土地應呈報預栗台地部核准。 參考資料來源:84年2月17日國地租關字第8425號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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