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凡申請專案核准採取者,應向管理機關申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17條,凡申請專案核准採取者,應向管理機關申請。根據參考資料,專案放領土地應由縣政府列冊分別通知土地管理機關,其中屬於國有者,由管理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准。例如,84年2月17日國地租關字第8425號函即提到,專案放領土地應呈報預栗台地部核准。 參考資料來源:84年2月17日國地租關字第8425號函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