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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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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申請專案准採取者,應向管理機關申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17條,凡申請專案核准採取者,應向管理機關申請。根據參考資料,專案放領土地應由縣政府列冊分別通知土地管理機關,其中屬於國有者,由管理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准。例如,84年2月17日國地租關字第8425號函即提到,專案放領土地應呈報預栗台地部核准。 參考資料來源:84年2月17日國地租關字第84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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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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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17 條規定:「凡申請專案核准採取者,應向管理機關申請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