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人對於作業地區、漁場或採捕、養殖方法遇有爭執時,得申請該管主管機關調處。
不知道。
非漁業人採捕水產動植物,以左列方法為限: 一、手釣。 二、竿釣。 三、徒步投網。 四、以一人操作直徑一公尺以內之抄網。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
漁業人對於作業地區、漁場或採捕、養殖方法遇有爭執時,得申請該管主管機關調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作業地區或漁場已包括漁業權與入漁權之範圍,爰為文字修正。
非漁業人採捕水產動植物,以左列方法為限: 一、手釣。 二、竿釣。 三、徒步投網。 四、以一人操作直徑一公尺以內之抄網。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
一、條次變更。 二、作業地區或漁場已包括漁業權與入漁權之範圍,爰為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