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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50申請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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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人對於作業地區、漁場或採捕、養殖方法遇有爭執時,得申請該管主管機關調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590421 全文修正)

非漁業人採捕水產動植物,以左列方法為限:   一、手釣。   二、竿釣。   三、徒步投網。   四、以一人操作直徑一公尺以內之抄網。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

(0800116 全文修正)

漁業人對於作業地區、漁場或採捕、養殖方法遇有爭執時,得申請該管主管機關調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作業地區或漁場已包括漁業權與入漁權之範圍,爰為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調處名詞
(0590421 全文修正)

非漁業人採捕水產動植物,以左列方法為限:   一、手釣。   二、竿釣。   三、徒步投網。   四、以一人操作直徑一公尺以內之抄網。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

(08001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作業地區或漁場已包括漁業權與入漁權之範圍,爰為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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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50 條規定:「漁業人對於作業地區、漁場或採捕、養殖方法遇有爭執時,得申請該管主管機關調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