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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捐助資金或設備,有益於海上漁業安全及救護者。 二、改進漁船、漁具、漁法或水產品加工方法,著有成績者。 三、興辦水產教育,或從事水產研究,著有成績者。 四、開發公海水產資源,有利於漁業發展者。 五、其他對於漁業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融通漁業資金,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洽由金融機構,辦理各種漁業貸款。 金融主管機關及漁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核准設立漁業金融機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捐助資金或設備,有益於海上漁業安全及救護者。 二、改進漁船、漁具、漁法或水產品加工方法,著有成績者。 三、興辦水產教育,或從事水產研究,著有成績者。 四、開發公海水產資源,有利於漁業發展者。 五、其他對於漁業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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