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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53漁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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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策進漁業投資,保障漁業安全,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機關舉辦各種漁業保險,或委託漁民團體,或洽由公民營保險機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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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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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590421 全文修正)

為促進漁業發展,應設置漁業獎勵基金及漁業發展基金。漁業發展基金於漁業人出售漁獲物時徵收之。   前項漁業獎勵基金及漁業發展基金之設置、徵收及管理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800116 全文修正)

為策進漁業投資,保障漁業安全,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機關舉辦各種漁業保險,或委託漁民團體,或洽由公民營保險機構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保險業務非為漁業主管機關職掌,故將「會同」辦理,改為「協調」辦理,另,漁民團體為漁民所組織之非營利性組織,與漁民關係密切,可委託其辦理相關漁業保險,以落實業務之推展。

  • 主管機關名詞
(0590421 全文修正)

為促進漁業發展,應設置漁業獎勵基金及漁業發展基金。漁業發展基金於漁業人出售漁獲物時徵收之。   前項漁業獎勵基金及漁業發展基金之設置、徵收及管理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8001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保險業務非為漁業主管機關職掌,故將「會同」辦理,改為「協調」辦理,另,漁民團體為漁民所組織之非營利性組織,與漁民關係密切,可委託其辦理相關漁業保險,以落實業務之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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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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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53 條規定:「為策進漁業投資,保障漁業安全,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機關舉辦各種漁業保險,或委託漁民團體,或洽由公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