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策進漁業投資,保障漁業安全,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機關舉辦各種漁業保險,或委託漁民團體,或洽由公民營保險機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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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漁業發展,應設置漁業獎勵基金及漁業發展基金。漁業發展基金於漁業人出售漁獲物時徵收之。 前項漁業獎勵基金及漁業發展基金之設置、徵收及管理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策進漁業投資,保障漁業安全,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機關舉辦各種漁業保險,或委託漁民團體,或洽由公民營保險機構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保險業務非為漁業主管機關職掌,故將「會同」辦理,改為「協調」辦理,另,漁民團體為漁民所組織之非營利性組織,與漁民關係密切,可委託其辦理相關漁業保險,以落實業務之推展。
為促進漁業發展,應設置漁業獎勵基金及漁業發展基金。漁業發展基金於漁業人出售漁獲物時徵收之。 前項漁業獎勵基金及漁業發展基金之設置、徵收及管理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保險業務非為漁業主管機關職掌,故將「會同」辦理,改為「協調」辦理,另,漁民團體為漁民所組織之非營利性組織,與漁民關係密切,可委託其辦理相關漁業保險,以落實業務之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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