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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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該條的內容主要是針對漁業相關的整體規劃和計畫擬訂進行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擬訂的計畫應包括漁業種類、漁場區域範圍、漁期、預定核准數量、公告期間、申請期間及其他有關事項。此外,在必要時,中央或縣(市)主管機關也可編列預算委託有關機構或學術團體研究辦理整體規劃及前項計畫的擬訂或調整。 參考資料中舉例可來自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發布的相關漁業整體規劃計畫,其中包括漁業種類、漁場區域範圍、漁期、預定核准數量等內容。同时,也可參考相關委託機構或學術團體所進行的研究報告,以了解整體規劃及計畫調整的執行情況。
- 第十七條條文
- 核名詞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漁業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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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