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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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中央或縣(市)主管機關在每年七月以前應在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或漁會公告,並接受漁業權漁業執照的申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舉例:例如,某縣漁業局在每年七月份在當地鄉鎮公告,並接受漁業權漁業執照的申請,公告期間為三十天,並依照法規要求處理相關申請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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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