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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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經營漁業權漁業,應填具申請書三份,並檢送下列文件: 一、漁場圖三份(應標註漁場各基準點與陸上相關方位、距離及網具大小等)。 二、事業計畫書三份。 三、申請人為合夥組織者,應附合夥契約書;為公司組織者,應附登記證明文件;為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者,應附會員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決議紀錄三份。 四、申請漁場地區或水域屬他人所有或占有者,應檢附其同意文件三份。 五、申請專用漁業權漁業者,應另附入漁規章草案三份,其內容應記載︰ (一)可申請入漁經營者之資格。 (二)入漁經營之區域及期間。 (三)入漁經營使用之漁法。 (四)其他應遵守之事項。
- 2.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職業。 二、漁業種類及名稱。 三、漁場位置、區域及面積或範圍(定置漁業權漁業免填面積)。 四、漁具種類及數量。 五、漁獲對象。 六、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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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