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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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漁業權作業區域之核准,以不超過該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轄區之水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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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用漁業權作業區域之核准,以不超過該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轄區之水域為限。這表示,獲得專用漁業權的作業區域範圍不得超過當地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所管理的水域。參考法規為漁業法第 19 條。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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