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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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漁業權漁業所發漁業權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漁業權人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核准號數及年、月、日。 三、漁業種類及名稱。 四、漁場位置、區域及面積或範圍。 五、漁獲對象。 六、漁期。 七、漁業權有效期間。 八、核准時所附條件或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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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21條,主管機關在核准漁業權漁業所發的漁業權執照時,必須記載漁業權人的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核准號數及年、月、日,漁業種類及名稱,漁場位置、區域及面積或範圍,漁獲對象,漁期,漁業權有效期間,以及核准時所附條件或限制事項。 例如,漁業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一項要求記載漁業權人的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這是為了確保漁業權人的身分及辨識度。例如,在某案例中,法院依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要求登記的漁業權人提供正確的身分證資訊,以便核准漁業權執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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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