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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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漁業權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失效,如需繼續經營,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換發。
- 2.漁業權執照失效時,其漁業權亦同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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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22條,漁業權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失效,如需繼續經營,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換發。換發漁業權執照的程序要在有效期屆滿的前六個月內完成,否則將失效。另外,當漁業權執照失效時,其漁業權也同時消滅。 舉例,根據司法院裁判書,漁業法施行細則第22條中指出,原告在特定時間內向被告申請換發漁業權執照,但被告以無處可倒垃圾為由否准原告的申請案。這符合了申請換發漁業權執照需依法提出的規定,并且明確了否准申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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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