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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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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准特定漁業所發漁業證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漁業人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核准字號及年、月、日。 三、漁業種類。 四、漁場位置及區域。 五、漁船名稱、總噸位、淨噸位、船長及全長、統一編號及船員人數。 六、漁船機械種類、馬力、油槽容量及時速。 七、漁具種類及數量。 八、漁獲對象。 九、漁期。 十、漁業根據地及漁獲物起卸港。 十一、漁業證照有效期間。 十二、通信設備及國際呼號。 十三、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之船舶識別碼。 十四、核准時所附條件或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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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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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主管機關核准特定漁業所發漁業證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漁業人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