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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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人不得將其漁業證照,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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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該條規定漁業人不得將漁業證照供他人使用。作為船長的韓忠昆,並非漁業人,因此不得使用漁業證照。參考資料中提及的案例中,船長被認定為犯罪行為人,因此他的使用漁業證照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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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