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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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人於出海或作業時,應攜帶漁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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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32條,漁業人於出海或作業時,應攜帶漁業證明。這表示在出海或進行漁業作業時,漁業人必須攜帶相應的漁業證明文件。例如,如果一名漁民要駕駛漁船出海進行捕魚作業,依照這項法條,他必須攜帶漁業證明文件以作為合法的漁業人身分的證明。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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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