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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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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人於出海或作業時,應攜帶漁業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32條,漁業人於出海或作業時,應攜帶漁業證明。這表示在出海或進行漁業作業時,漁業人必須攜帶相應的漁業證明文件。例如,如果一名漁民要駕駛漁船出海進行捕魚作業,依照這項法條,他必須攜帶漁業證明文件以作為合法的漁業人身分的證明。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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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漁業人於出海或作業時,應攜帶漁業證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