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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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漁業權漁業經營之申請,應向漁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 2.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經營之申請,應向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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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漁業權漁業經營之申請應向漁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經營之申請應向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這些規定表明在申請漁業權漁業經營或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經營時,申請的管轄單位是要根據漁場或船籍所在地而定。 參考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2 - 漁業法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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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