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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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發漁業證照及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專用漁業權漁業。 (二)作業區域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之定置、區劃漁業權漁業。 (三)非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 (一)作業區域在直轄市轄區內之定置、區劃漁業權漁業。 (二)使用漁船總噸位未滿一百之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且漁業根據地在該直轄市者。 三、縣(市)主管機關: (一)作業區域在縣(市)轄區內之定置、區劃漁業權漁業。 (二)使用漁船總噸位未滿二十之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且漁業根據地在該縣(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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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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