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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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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發漁業證照及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專用漁業權漁業。 (二)作業區域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之定置、區劃漁業權漁業。 (三)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 (一)作業區域在直轄市轄區內之定置、區劃漁業權漁業。 (二)使用漁船總噸位未滿一百之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且漁業根據地在該直轄市者。 三、縣(市)主管機關: (一)作業區域在縣(市)轄區內之定置、區劃漁業權漁業。 (二)使用漁船總噸位未滿二十之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且漁業根據地在該縣(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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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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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核發漁業證照及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專用漁業權漁業。 (二)作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