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登記由核發漁業權證照之主管機關辦理之。
對於漁業權登記的規則,根據漁業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漁業權之設定、取得、變更及喪失,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也就是說,必須透過主管機關核發漁業權證照,並且將相關信息登記,才能發揮法律效力。 參考資料: 漁業法第二十一條 範例:在這個案例中,原告向被告申請換發漁業權執照,根據漁業法第二十一條,這必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並且進行登記後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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