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漁業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漁業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漁業權之設定、取得、變更及喪失,非經登記,不具有效力。這表示漁業權必須經過登記程序才能生效。例如,如果有漁業權持有人因違反漁業法被撤銷其核准,該處分必須在登記後方能生效,否則不具法律效力。該規定釋義即為漁業權登記規則第 1 條所要規範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