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漁業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為限制、停止、變更或撤銷之登記時,應於漁業權事項欄記載其事項原因及年月日,其停止有期間者,並記載其期間,為撤銷登記者,並應以朱線塗銷其原登記部份。
抱歉,我不知道漁業權登記規則第27條的相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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