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登記規則第29條第一款規定了漁業權的限制、停止或消滅後應如何進行登記,需在七日內聲明原因並申請登記。如果在期限內未進行登記申請,主管機關應依職權逕行登記。當漁業權因消滅或撤銷而進行註銷登記時,應在事項欄記載其原因及年月日,以朱線塗銷其他登記部分。 舉例:根據法院判決,漁業權因違法行為而被撤銷,在該事件發生後七日內,相關單位應對此進行登記,並在事項欄詳細記載其原因及日期,以作註銷登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