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新漁業權存續期間之登記時,於漁業權事項欄記載核准更新之年月日,更新之存續期間及核准文號。
對於漁業權登記規則第 30 條,該條規定了更新漁業權存續期間之登記時應記載的事項,包括核准更新的年月日、更新的存續期間和核准文號。根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一項規定,漁業權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失效,如需繼續經營,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換發。舉例來說,如果某人的漁業權執照即將屆滿,那麼在期滿前六個月內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而在更新時就需要記載相關的核准日期、存續期間和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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