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船員應受船長及有關幹部船員之監督指揮,從事各項作業。
根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29條,普通船員應受船長及有關幹部船員之監督指揮,從事各項作業。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船員法第39條第1項以及船員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了船員在特定情況下終止僱傭契約時應依規定發給資遣費的標準。例如,當船員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超過一個月時,根據法規可領取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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