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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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之建造、改造、租賃、輸入與經營漁業種類之許可及漁業證照之核發,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但娛樂漁業管理辦法、漁業權登記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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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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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法規
- 漁業權登記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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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