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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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證照遺失或污損者,漁業人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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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漁業法第30條,若漁業證照遺失或污損,漁業人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舉例來說,若漁民的漁業證照因遺失或損壞而無法使用,他們可以根據此條款向相應的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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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