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2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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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投資經營之非我國籍鰹鮪圍網漁船,在國內建造完成,且其船齡自建造完成下水之日至申請輸入之日止未超過十五年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二規定取得同級別鰹鮪圍網漁船之汰建資格申請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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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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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第十五條之二條文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15-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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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