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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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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風災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發布船員緊急上岸避難命令,大陸船員應由漁船船主或其指派之本國籍人員帶離暫置區域至適當場所妥適安置,漁船船主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災害防救法等相關規定對漁船船主處。
  2. 2.漁船船主或其指派之本國籍人員於大陸船員避難期間,應負擔相關費用及生活輔導與管理。
  3. 3.大陸船員避難期間不得從事與上岸避難無關之行為、活動或工作,或違反相關法令
  4. 4.避難原因消滅後,漁船船主或其指派之本國籍人員應立即將大陸船員送返原僱用漁船暫置。
  5. 5.漁船船主或其指派之本國籍人員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將大陸船員帶離或送返暫置區域之原僱用漁船時,應向當地海岸巡防機關通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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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災害防救法法規
  • 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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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0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風災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發布船員緊急上岸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