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我們可以看到有關大陸船員暫置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在僱用期間可能發生的意外狀況,如接駁船班延誤、船只海難毀損或與漁船船主發生爭議等情況。根據第一條的規定,仲介機構應在這些情況發生時將大陸船員送至代替暫置處所暫置。而暫置的地點應先得到當地主管機關的同意,並且在暫置處所的設施方面也有明確的規定,包括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的空間,並且需有休息和衛生功能。在臨時暫置期間,大陸船員是不得擅離暫置處所的,而如果因為受傷或生病需要就醫治療時,仲介機構也有義務向主管機關通報並將船員送至醫院就醫。整體來看,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大陸船員在辦理暫置手續時能夠得到適當的照顧,同時也確保了公共安全和衛生的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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