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核定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督導漁會於暫置區域設置配合當地景觀之簡易分隔設施、夜間照明設備及簡易衛生盥洗浴設施。
依據「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9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督導漁會設置配合當地景觀之簡易分隔設施、夜間照明設備及簡易衛生盥洗浴設施。這表示,當大陸地區船員在臺灣地區暫置區域時,應當提供相應的設施。 參考: 台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第五條規定:「受僱大陸船員須隨漁船進入十二浬以內海域時,其漁船船主應於四小時前,先向所屬區漁會或漁業通訊電台通報,並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漁業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前條及第六條所定要件予以核准後,將船名及大陸船員名冊轉請當地警察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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